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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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某在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年1月1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国家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年1月15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mg/kg。后杨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法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生产、销售含铝泡打粉包子类行为看似普通,但消费者如果长期食用此类食物,会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被告人在出售的包子中违规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被严厉惩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
文
陈娅青
审核
包远斌张鹏程
巴中检察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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